CFP供圖
  據新華社電 此次出台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既參考借鑒了發達國家採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慮了我國具體實際。
  相關政策具體內容包括:
  (1)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
  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此次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出台後,年金參保者均可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一部分參保者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目前,人社部、財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業年金辦法和職業年金辦法。因此,此次出台的稅收政策主要基於現行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辦法的相關規定,今後將根據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辦法修訂情況,對稅收政策作出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此外,這次出台的年金政策是依據現行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的相關規定,對個人退休後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暫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今後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後,對個人退休後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則按新稅法的相關規定徵稅。
  何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上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構建以三大支柱為支撐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為補充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為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全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占全部職工比重還不到10%。
  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目前,職業年金在我國剛剛開始試點。
  什麼是遞延納稅?
  此次發佈的年金稅收政策主要研究借鑒了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引入遞延納稅模式。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徵稅)。
  ■知多D
  遞延納稅政策如何操作?
  通常情況下,個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哪個單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個單位負責扣繳稅款。
  就年金所得來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涉及納稅義務主要集中在繳費和領取兩個環節。
  在年金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在其繳費時,對超出免稅標準的部分隨同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一併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並向其所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年金領取環節,由托管人在為個人支付年金待遇時,根據個人當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繳費及納稅情況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托管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述單位申報納稅時,要根據年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填制《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並通過網絡、上門、介質等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扣代繳明細申報。
  對納稅申報有何要求?
  為便於稅收徵管,方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結合年金的運作特點,稅務部門對建立年金計劃、繳費和領取各環節的納稅申報及管理作出瞭如下要求:
  (1)單位建立年金計劃後,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供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2)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為其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3)領取環節,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單位和托管人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之間要及時傳遞納稅相關的信息。受托人負責統籌協調並督促有關機構依法向稅務部門辦理扣繳申報及提供涉稅資料。  (原標題:引入遞延納稅模式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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