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一航
   湖北省丹江口市檢察院檢察官在辦理破壞生態資源犯罪案件現場。王濤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環保法,強調對環境資源破壞‘零容忍’。檢察機關要加大對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懲治力度,還要通過督促起訴、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對環境資源的監管保護職責。”日前,法學界專家學者對檢察機關在查辦環境污染案件方面所做的工作給予充分肯定,對繼續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呵護碧水藍天給予更大期待。
  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打擊環境污染犯罪
  “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查處;公訴部門對污染環境罪要認真收集審查證據積極指控犯罪。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堅決依法懲治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更好地履行在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權、職偵權以及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審判監督權,是檢察機關打擊環境污染的主要手段。
  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環境法學副教授、生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朝霞告訴記者,檢察機關履行職責,打擊環境污染犯罪,需要強化對各級環保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查處和公訴。楊朝霞說,最近20年來我國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中,80%與政府有關,其中,45%與政府不當或錯誤決策有關。因此,加強對各級環保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中之重。
  全國政協委員、新疆誠和城律師事務所主任潘曉燕說,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為片面發展本地經濟而不惜引進污染企業並充當“保護傘”的情形也比較突出,在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背後,存在著因收受賄賂等造成的政府不當決策和怠於環境執法的問題。對於環境污染,檢察機關要加大司法保護力度,對其中的職務犯罪絕不能姑息。
  切實解決“取證難”和“以罰代刑”現象
  在查辦環境污染案件過程中,“取證難”問題一直比較突出。為此,潘曉燕提出兩條建議:提高證據意識和取證能力,檢察機關加強與相關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聯繫,主動摸排犯罪線索,對重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設立專門的環境鑒定機構,加強對環境污染事件因果關係鑒定和環境損害評估。
  對環境領域犯罪中的“以罰代刑”問題,楊朝霞建議擴大和運用公眾參與,加強社會公眾對污染企業和執法機關的監督,通過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舉報而預防和減少“以罰代刑”的發生;加強對各地財政罰沒款使用的監管,禁止罰沒款違法返還和不當利用,斬斷“以罰代刑”利益鏈條;加強對“以罰代刑”的環保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追究,尤其是加大對其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
  周光權也認為,“以罰代刑”是檢察機關查辦環境污染領域犯罪時需要重視和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及時立案查處,發揮刑罰的威懾力,防止行政權侵及司法權。對於法院判刑太輕、以罰金代替監禁刑、緩刑適用面廣等情況,檢察機關也要及時抗訴。”
  設立專門機構,形成打擊合力
  查辦環境污染職務犯罪案件,如何擺脫地方和部門干擾,真正做到依法獨立公正辦案、服從法律,對檢察機關而言是一個重大考驗。
  周光權建議檢察機關組建專門的打擊環境犯罪的專業隊伍,在環境犯罪高發、環境生態形勢嚴峻的地方,建立專門的辦案小組或專門處室,在某些涉及區域合作的環境治理(如太湖治理、京津冀環境一體化治理等)上,可以考慮由上級檢察機關牽頭,組建跨區域的、專門化的環境犯罪檢察派駐機構,在機構設置和隊伍專業化方面實現創新。
  結合多年從事環境法學研究,楊朝霞認為,有必要設立專門的環保檢察機構,這是基於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性需要。通過環保法庭、環保警察和環保檢察專門機構的設立,使得環保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和監督更加專業化,確保嚴格懲處破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原標題:履職盡責全力“護航”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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