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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巡迴法庭探路“司法去行政化”
  □王琳
  最高法院深圳巡迴法庭將於下周正式掛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首批成立的兩家巡迴法庭之一。另一家巡迴法庭花落沈陽。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任免名單,任命劉貴祥為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即深圳巡迴法庭)庭長、胡雲騰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即沈陽巡迴法庭)庭長。四位巡迴法庭副庭長也同期到位。
  從最高法院首批巡迴法庭的地域特點來看,分別對應華南與東北。如深圳巡迴法庭管轄區域為廣東、廣西和海南三省區。可以預料,西北、西南、中南、華東、華北等地也將有最高法院巡迴法庭陸續掛牌。自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設立巡迴法庭起算,在短短兩個月時間里,這一設計藍圖如今已經落地成真。
  有關巡迴法庭的提議由來已久,但不管是學界建議,還是中央決定,都只停留在“巡迴法庭”這一似乎熟悉卻又陌生的專有名詞上。兩個月來,輿論對巡迴法庭的具體設計有頗多猜測,諸如巡迴法庭究竟是獨立的一級法院,還是僅為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它的具體職能如何?它的裁判是否為最終裁判?它與高級法院是何關係?在檢察機關方面,似乎並未聽說要同步建設巡迴檢察院的設想。那麼問題來了:誰來監督這些巡迴法庭?
  從最高法院首批巡迴法庭的落地來看,上述問題部分已有了答案,部分還得繼續觀察。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免名單中所出現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這個官方名稱,就不難看出,它實乃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繼而可推論,巡迴法庭的審判即是最高法院的審判,其裁判也就是終審裁判。這也消除一些觀察者對巡迴法庭可能改變中國法院“四級二審終審制”的擔憂。
  建國之初,最高法院也曾在各大行政區設置過“六大分院”,但不久即取消。有學者提出,早知今日又設巡迴法庭,當初何必裁撤最高法院大區分院?但最高法院巡迴法庭明顯不同於最高法院大區分院。“庭”是一個審判組織,分院則是一個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機關。巡迴法庭恰恰符合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去行政化”方向。
  再者,改革也要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立法法也將“訴訟和仲裁製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大區分院”的設置,離不開立法。而巡迴法庭的組建,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自主組建。最高法院巡迴法庭在人財物管理上,完全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巡迴法庭庭長、副庭長、法官的任免也是由最高法院對應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負責。
  作為最高法院派出法庭的巡迴法庭,解決了與最高法院的關係,與各高級法院的關係等地位問題,卻又產生了另一重隱憂。從首批兩家巡迴法庭來看,每個巡迴法庭對應的是三個省級行政區。從案源、地域、人口等綜合因素來考量,效仿建國之初的“六大分院”來設立六個巡迴法庭可能遠遠不夠,未來也許最高法院要設立八個至十個巡迴法庭才能滿足全國的需要。若將最高法院巡迴法庭視為一個“副省(部)級的內設機構(業務庭室)”,勢必導致最高法院省部級“官員”扎堆。這將和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所引領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相悖。
  一個更加“全面深化”的改革方案在於,加速推進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等基層司法機關的“去行政化”改革,積累取消法官行政職級的實踐經驗,在最高法院層面讓大法官從行政職級的重負中解脫出來,讓法官們真正回歸純粹的法官之身。當然,這一改革的前提在於,法官的職務保障及其福利待遇,將不再依賴於行政職級。當法官身份就意味著法定保障,行政職級與法官的剝離才會順理成章。
  (作者是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原標題:巡迴法庭探路“司法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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